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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洗染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更新日期:2012-10-2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协会会员的管理,促进协会发展,根据协会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的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三条:本会是由大连市洗染行业企业和相关部门自愿组合而成的社团组织。发展会员的基本原则是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入会条件:
  ㈠ 拥护本会的章程;
  ㈡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㈢ 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五条:发展对象:
  ㈠ 大连市各种类型的洗染行业企业;
  ㈡ 相关的主管部门及社会团体;
  第六条:入会程序:
  ㈠ 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
  ㈡ 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
  ㈢ 秘书处备案。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七条:建立会员数据库,及时了解和掌握会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其发展变化动态,有针对性的开展服务工作。
  第八条:建立会员联系制度,保持协会和会员之间信息联络畅通。
  第九条:会员单位需定期向本会提供相关的统计资料以及重大事项报告;本会定期向会员单位反馈行业信息资料,提供本会刊物。
  第十条:定期召开会员会议,交流行业发展情况,研究讨论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建议和要求。
  第十一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政策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会员应按期缴纳会费,一年不交纳会费的,给予通报警告,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的,视其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向会员单位通报。


第四章 退会与除名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自愿要求退会,须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退会申请;经秘书处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履行退会手续,备案注销。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况情形之一的,予以除名:
  ㈠ 连续一年以上无故不参加活动的;
  ㈡ 连续一年以上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㈢ 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影响本会形象声誉的。
  会员除名应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建议和事由说明材料,提请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本会秘书处向被除名者下达除名通知书,并通报全体会员单位,相关材料存档备案。


第五章 会费

  第十五条:会员每年应按规定向本会交纳会费。会费标准为:会长单位5000元/年、副会长单位2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2000元/年,理事单位1000元/年,会员单位200元/年。
  第十六条: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3月30日前。
  第十七条:会员单位如不能按期交纳会费的,须写出书面材料,说明原因,报本会秘书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在本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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