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行业法规正文内容

洗染行业自律公约

作者: 来源: 更新日期:2009-02-2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行规公约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与企业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为宗旨,是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简称行规)

  第二条 为了促进洗染市场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当的经营权益和声誉,提高全行业的服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特制定本行规公约。

  第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洗染业经营的企业,包括隶属于各个系统、各种经济成份的、不论专业的、兼营的、综合性的洗染企业,都应遵守本行规。

  第四条 洗染业行业协会负责行规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 洗染企业必须文明经商,优质服务,坚持执行《大连市洗染业服务质量规范》,自觉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

  第六条 严格管理,加强基础管理建设,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七条 加强思想教育和职业培训、提倡学知识、学技术,不断提高职工业务技术素质,增强为消费者服务意识和提高服务水平。

  第八条 提倡行业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共同承担市场责任,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采取研讨、交流、协商等方式解决。

  第九条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诚实守信、自尊自律、严格依法经营,增强法制意识,进一步完善行业和企业的形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行业规约

  第十条 店容貌整齐清洁,招牌醒目,店堂明亮,通风良好,营业人员服饰整洁,佩戴工号,文明用语,礼貌待客。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在店堂内告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十二条 洗、烫、染、织等各工种从业人员均应经有关部门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洗染企业均应执行《大连市洗染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并使用规范的取衣凭证。

  第十四条 坚持明码标价,不得任意涨价,不得低于成本价格竞争,严禁以价格手段损害其他企业利益的不平等竞争行为。

  第十五条 营业员收衣时检查衣、物要仔细、迅速,严格执行看明、讲明、写明制度,洗涤方式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洗涤加工后产生的后果,应与消费者事先告之。

  第十六条 严禁使用假冒伪劣洗涤设备,严禁用水洗冒充干洗,洗涤布件、服饰要按照不同面料、深色与浅色、脏与净不同情况,分类洗涤,并采取消毒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第十七条 洗涤企业均应贯彻执行《大连市洗染行业服务质量规范》进行优质服务。发生洗涤事故要认真受理,及时解决,因操作等原因造成衣、物损坏应当理赔;赔偿办法:按国家或当地最新标准执行。


第四章 规约管理

  第十八条 为促进行规公约的执行,定期开展评比活动,对执行行规公约成绩突出的洗染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并以多种形式,在行业内外进行公开表彰宣传。

  第十九条 大连市洗染业行业协会负责接待和受理单位与个人的来信来访,并做好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对有违反规约行为的单位,由大连市洗染业行业协会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协调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规约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批准教育、内部通报等方式纠正;对继续违规的单位将采取行业曝光、开除会籍以及建议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进一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凡对违反规约处理不服的,由当事企业(人)在接到书面处理意见的十日内,可向协会提出申请复议的书面报告,由协会派人员调查后报常务理事会复核裁定。提交法津起诉的,按司法程序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约经大连市洗染业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报经大连市商业局批准颁布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约解释权属大连市洗染业行业协会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秘书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约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以国家的政策法规为准。


(责任编辑:admin)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