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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洗染业地方标准——洗染业服务技术规范(

作者: 来源: 更新日期:2011-07-08 浏览次数:

1 质量要求
1.1 水洗
1.1.1 各类不同质量的衣物经洗涤后,各部位(上衣以领子、前胸、下摆、袖口、口袋盖、两肩及背部为着眼点,下衣以膝盖、臀部及裤脚为着眼点)洗净、不花柳,不起毛,不串色(因同一件衣物有不同颜色搭配而造成串色的除外)不搭色、无明显污渍(顽渍除外),无损伤,干净透亮。
1.1.2 去掉污渍后不留痕迹(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1.1.3 漂洗后的衣物清爽、整洁、柔软。
1.1.4 洗涤后的布草应消毒,外观洁净,色泽纯正,不泛灰,平整柔顺,清爽无异味。
1.2 干洗
1.2.1 各类衣物经干洗后洁净、无菌,不变形、不变色、手感柔软(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特殊情况除外)。
1.2.2 衣物无明显的洗涤液味。
1.2.3 衣扣、夹里、附件饰物等不短缺、不受损(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特殊情况除外)。
1.3 皮革、裘皮衣物清洗保养
1.3.1 洗净后的皮衣平整光滑,丰满柔软,无折痕、无损伤,无收缩变形,挺括美观。
1.3.2 皮面涂饰层牢固,色泽均匀。
1.3.3 里衬整洁平服,无变形,不粘有涂饰物。
1.3.4 裘皮衣物平滑美观,丰满柔软,洁净、无异味,光泽自然。
1.3.5 皮板无损伤,不得有明显的僵板、酥板。
1.3.6 里衬平服,无变形。辅件、饰物齐全。
1.4 熨烫
1.4.1 上衣
1.4.1.1 整件服装外形自然平服,不起泡,无变形,无皱褶。线条明快,整洁美观,熨烫干燥,有一定的持久性。
1.4.1.2 衣领内外平整,领角对称,宽窄一致。
1.4.1.3 前身平挺,无抽缩,胸部挺括丰满,左右对称。
1.4.1.4 两肩自然成形,圆顺无摺;男装袖子前圆后死,袖口齐;女装袖子前后鼓圆,袖口齐。
1.4.1.5 袋盖不翘,衬布摸平,摆缝分开,里衬要平整不抽缩。
1.4.2 裤子
1.4.2.1 裤子表面平挺不起泡,无袋印,无皱痕,无光亮,熨烫干燥,有一定持久性。
1.4.2.2 横腰平挺,无抽缩;门襟平挺无皱褶。
1.4.2.3 小裤线要直、齐、压死,长度不超过口袋。
1.4.2.4 大裤线要垂直压死,前裤线衔接自然,后裤线压到里裆处。裤缝要对齐,最大误差不能超过0.5㎝,裤角平齐。
1.4.2.5 袋口平直合拢,袋里布平整,里裆无摺。
1.5 染色
1.5.1 衣物染色前应进行去污渍,退浆或剥色处理。
1.5.2 染后的衣物染色牢度好,不花,颜色达到消费者事先选择的色标要求。
1.5.3 衣物允许有少量浮色,手感爽滑、柔软。
1.5.4 皮革衣物上色,上光浆液涂刷均匀,吸色充分,各部分色泽一致,不发花,无浮色,外观整洁。
1.6 织补
1.6.1 织补使用的原材料与织物的质地、颜色、纹路基本一致。
1.6.2 针织衣物织补后线圈均匀,松紧适度,无抽缩或明显鼓痕现象。
1.6.3 织补后的织物表面应基本平服,无残丝、无毛翘、无厚边、工艺细致、织补牢固、外观良好。
1.6.4 织补纹路准确,正反面分明,密度基本一致。
2 服务要求
2.1 接待
2.1.1 经营者在接受消费者洗染、熨烫、织补衣物时,应认真听取消费者的具体要求(清楚了解消费者所需),按要求检查衣物的状况,发现残破、严重污渍、起泡、色差、色花等质量问题及衣服内是否有遗失物品,应做好记录,并经消费者确认。
2.1.2 应向消费者说明服务过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做好记录,可经消费者认可签字。
2.1.3 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服务信息(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咨询。
2.1.4 若发现漏检情况应保持衣物原样,并在2天之内与消费者取得联系,逾期无效。
2.2 服务单据
2.2.1 洗染业服务单据应包括下列内容:服务项目、规格、计价单位、价格、送取日期、保管期、消费者姓名、电话,经营者地址、电话、收付人、投诉电话、备注。
2.2.2 服务单据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一联附在加工衣物上、另一联交付消费者妥善保管,并做为领取衣物的凭证。
2.2.3 经营者采用的洗涤方式应征得消费者同意,并在取衣凭证上注明按要求达到的质量标准。
2.2.4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交付衣物时,应约定时限交付(特殊情况除外);服务单据的加工联、消费者的取物联和实物三者应核对无误,并经消费者确认后,收下取物联,将衣物交付消费者。
2.3 场所设施
2.3.1 洗染场所应具有良好的衣物保管措施,以防衣物潮湿、损坏和丢失。
2.3.2 洗染场所应配备完善的供、排水设施。
2.3.3 操作现场应配备消防安全设施,消防标志应符合GB 13495的要求。
2.3.4 设备应完好且运转正常。应配备固定的服装悬挂设施。
2.4 洗涤
2.4.1 衣物洗涤前,应检查衣物质地、染色、新旧、脏净程度,实事求是地向消费者介绍各种洗染方法及所达到的效果、建议适合的洗涤方法,尽量满足消费者要求,并协商一致。
2.4.2 皮革和裘皮衣物的洗涤应根据不同的种类和质地,采用合理的洗涤方式和方法,以保证达到洗涤质量要求。
2.5 操作
2.5.1 熨烫衣物应根据衣物标志,标识或衣物的质地、染色、结构采取正确的熨烫温度和方法,使熨烫的衣物质量达到质量要求。
2.5.2 衣物染色前应将衣物上的污垢、杂质、浆、渍等祛除,并具有一定的温度以便染色。染色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和根据衣物的性质正确选择染料,染色时应根据染料的性能和颜色按操作程序,采取适合的方法,并作好染后处理。
注:染后的衣物,应除掉浮色和杂质,按不同的染色,用正确的化学品进行固色处理,以增强牢度和显色度。皮革染色的浆液要涂刷均匀。
2.5.3 织补衣物要按纺织品和针织品不同织物的质地,织物组织结构和纹路,选择正确的织补方法、工具、材料,织补后应做到精心修整,经确认达到质量要求。
2.5.4 衣物应在阴凉处晾干,晾晒时应平整。
3 交付时限
洗活不超过五天,单烫不超过三天,染色不超过十天,织补不超过七天,皮衣不超过十天。特殊要求双方协商。
4 服务质量责任
4.1 对因衣裤及其领、袖、裆、臀等部位严重磨损、而未破的衣物,经营者应主动向消费者说明,并在取衣凭证上注明,经洗烫加工后破损的,可不予赔偿。经营者可免费给予修补。
4.2 经营者应约定时限交付(特殊情况除外),无特殊情况逾期3天未交付衣物时,经营者应给予消费者补偿洗染费10%。
4.3 经营者在验收衣物时,对洗涤有特殊要求的应向消费者提出建议。并按约定在洗衣凭证上注明。若未注明,产生衣物未洁,经营者应当重新加工一次;若已有注明,经洗涤和特殊处理后,确属不能祛除的污渍,经行业管理部门和检测部门确认后,消费者应承担检测费。若消费者不采纳经营者的建议,其后果由消费者自负。
4.4 特殊污渍,经营者可以另收污渍处理费。
4.5 消费者送洗衣物不取的,超过保存期30天,每天每件衣物加收1元,半年以上经营者有权处理,逾期不交的亦应每天每件1元赔偿给消费者。
4.6 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贵重衣、物,消费者应主动申报价值采取书面约定特殊保值精洗服务,保值洗衣费不得超过消费者报价10%,未约定保值精洗的衣物均按普通衣物洗涤处理。
注:衣物的报价一定要真实,要出具原始发票。
4.7 消费者可持取衣发票与经营者对洗染质量及有关赔偿要求签定协议,若发生纠纷,按协议处理。
如有下列情况,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消费者不听从经营者的建议或未经协商坚持按生产厂商提供的洗涤标识洗涤而出现质量问题;
——正常洗涤因洗涤标识错误和面料本身问题造成的质量问题;
——衣物附带的饰物、商标、标识等,未委托经营者保管而出现质量问题;
——对不可分离的佩饰和标识,因根据面料而采取的洗涤方法产生矛盾出现的问题;
——由于消费者丢失取衣单据,没及时于经营者沟通,造成衣物取错或丢失的问题。
4.8 经营者由于管理不善,或操作不慎等原因造成衣物烫糊、皮革服装上色(上油)不均无法修复、缩水、脆化、串色、洗涤损坏应给予赔偿。
4.8.1 依据原价或双方约定价及购物凭证所示时间进行折旧赔偿。年折旧率不超过25%,逐年递增,最高折旧不超过70%。
4.8.2 衣物局部有问题,不影响正常穿着,经营者应以修补为主,最高赔偿额不超过衣物原价的10%。
4.8.3 消费者不能提供购物凭证,可与经营者协商,赔偿后最高幅度不超过洗衣费用10倍。
4.8.4 套装原则上以件计算,遇到衣裤价格无法确定时,应按套装价格对衣裤比例6:4计算。
4.8.5 由于经营者保管不善造成被洗涤衣物丢失、损坏,依据原价或双方约定价及购物凭证进行折旧赔偿。年折旧率为10%,最高折旧不超过50%。衣物零附件丢失的,只做单项配置或赔偿。因衣物损坏而作出赔偿的,衣物归经营者(经双方协商给予适当补偿的除外)。
4.9 对洗染质量直观不能认定的,送有关部门鉴定。由消费者送检,认定不是质量问题,检测费由消费者承担;认定是质量问题,检测费由责任方承担,依据本规范给予赔偿。由经营者送检,认定不是质量问题,检测费由消费者承担;认定是质量问题,检测费由责任方承担。
5 安全卫生要求
5.1 设备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装置。
5.1.1 机械、电器、压力容器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安全测试,符合安全规定的要求。
5.1.2 使用石油衍生溶剂作为干洗溶剂的洗衣店,应有严格的防易燃措施和规章制度。
5.1.3 营业场所空气中四氯乙烯的含量应符合GB 16204的规定。
5.1.4 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正规安全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5.1.5 洗染企业应有相应的防盗、防火措施,配备经过专门安全培训的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5.2 衣物洗涤后应经过消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
5.3 污水排放应符合GB 4287、GB 8978排放标准。
5.4 洗染店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5.5 服务场所用电、用水、照明、消防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5.6 存衣间甲醛卫生指标应符合GB/T 16127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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